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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

2008-06-06 11:58:45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05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    
                                                                                                          
1990年11月27日,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特设立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工交系统的国家级优秀民用工业新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授奖时间和数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分为三个等级,其条件分别为:
    一等奖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全部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当代先进水平,即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已较大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畅销,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新产品。
    二等奖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部分关键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当代水平,即采用现行国际标准或在国际上同类产品中居于中上水平,已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适销,社会经济效益很高的新产品。
    三等奖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性能指标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已批量生产,在国内市场销路好,社会经济效益高的新产品。
    评价国家级优秀新产品的技术水平以鉴定验收证书为准;社会经济效益以开发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有证明为准;如有创汇额,以外贸系统的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五条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标准:
    一等奖  颁发国家级优秀新产品证书和金质奖牌。
    二等奖  颁发国家级优秀新产品证书和银质奖牌。
    三等奖  颁发国家级优秀新产品证书和铜质奖牌。
    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的开发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参加开发的有功人员颁发奖金,对贡献大的人员,应给予重奖。对已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在此次奖励时只补发差额部分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同时,开发单位可以评选参加开发的有功人员,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成立国家级优秀新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励工作。
    第八条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程序,由开发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由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条件,将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初评后,向评委会报送候选名单。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在上报候选名单前,应与所在省的经委(计经委)交换意见,避免重复。
    第九条  评委会将申报项目分类送给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成行业评审委员会认真复审后,报送评委会。
    第十条  评委会对所报项目终审后,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再报评委会复审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一条  发现获奖者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奖励,责令其退回奖牌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
    第十二条  授予的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开发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商品广告宣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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