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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高院管辖标准分四档

2010-03-26 14:43:28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3350

——立案庭负责人解读立案标准调整核心内容
近日,就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民商事案件一审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这次调整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指导思想和大幅减少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原则。
问:这次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调整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指导思想和大幅减少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原则,根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次将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保证每个档次的高级人民法院都能受理一定数量的一审案件。
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也根据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划分为三个档次。
 
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不在调整之列
问:这次调整主要包括哪些案件?为什么有些类型的案件不在调整之列?
答:这次调整高、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主要是针对普通的民商事案件。
对于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由于这三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且一般不按照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因此不在调整之列。
婚姻、继承等八类案件确定由基层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基层法院调查取证。
问:为什么规定对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这八类案件中有的属于无诉讼标的额的人身关系案件,有的属于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的案件,有的则只有财产关系内容。对这八类案件,确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就近诉讼,便于基层法院调查取证,便于及时有效地做好调解工作,也是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的司法工作方针。
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管辖可以上提一级。
问: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为什么可以改变级别管辖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全国法院“七民会”提出“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应适当确定由级别较高的法院作一审”的原则性要求。对这三类案件的管辖上提一级,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发挥上级法院的审判指导作用非常有意义。对于这三类案件的判断,不仅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认识会不一致,当事人之间也会产生分歧,徒增纷争。
对于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确定相对较低的立案标准,以应对地方保护主义。
问:与1999年的首次调整相比,这次级别管辖调整最大的不同是对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设置了相对较低的标的额标准,这出于何种考虑?
答:这次级别管辖调整采取了两个标准,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确定了相对较低的标的额标准,这是为了应对客观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落实“七民会”提出的结合当事人住所地、案件类型确定级别管辖标准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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