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8〕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会展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发展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局2008年—2010年连续三年每年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发展的补助资金(下称会展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商务局应于每年度十月前编制下一年度会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会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培育会展品牌,宣传南宁会展环境,培养会展人才。
第五条 享受市政府其他资金扶持的会展,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会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充分体现集中投入、重点扶持和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审核、批复和财务管理,包括核拨资金,提出会展补助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市商务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度会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补助资金预决算报表,受理使用会展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初审。
第八条 会展补助资金使用项目
(一)会展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各类实施市场化运作、影响大、效益好、具有较大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专业会展的举办。
(二)会展宣传广告费补助。主要用于市商务局在其管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上为会展登载广告所需费用补助。
(三)会展公共性支出。主要用于我市开展会展行业调查调研、进行会展行业评估活动所必须的聘请专家及工作经费;参加国内外会展教育培训人员经费。
第九条 每个会展只能由一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申请。
第十条 会展补助标准
(一)一次展位规模达到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200个)的会展,每个展位给予200元补助。
(二)一次展位规模达到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300个)的会展,每个展位给予300元补助。
第十一条 因举办会展引起投诉或上访,影响恶劣的,不予发放补助。
第十二条 会展补助的申请、核拨程序
(一)会展补助的申请。主办或承办单位必须在开展10个工作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2.有关部门核发的会展登记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3.会展举办单位资格证明;
4.会展场地租赁合同;
5.会展活动实施方案。
(二)会展核实。会展举办期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对会展进行实地核实。
(三)资金审核、核拨。申请单位必须在会展活动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会展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会展工作总结,包括会展规模、效益分析等;
2.办展场所关于会展规模的证明;
3.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请委托书;
4.参展单位名单;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送市财政局审定,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核拨给申请单位。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商务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会展补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和追踪。市审计局对会展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骗取、使用会展补助资金的企业,追回并停止拨付会展补助资金,两年内不受理补助资金申请,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